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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用爆炸材料的贮存管理规定

时间:2013-11-20 点击:
    第一条、爆炸材料库的设施和装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按设计和审批后的定量贮存爆炸材料,变更设计贮存量应经主管部门复审批准,火工厂库存设计更改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现超贮存爆炸材料。

    第二条、爆炸材料库必须建立八项管理制度:(1)爆炸材料装卸、运输制度;(2)爆炸材料储存、保管制度;(3)爆炸材料防火、警卫制度;(4)爆炸材料销毁处理制度;(5)爆炸材料发放、清退制度;(6)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制度;(7)爆炸材料管理奖罚制度;(8)爆炸材料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条、爆炸材料库应无垃圾污物,库内应整洁卫生,排水沟及道路应畅通。

    第四条、库管员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获得上岗资格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五条、爆炸材料(包括水炮泥)的领取、使用和退库应建立相应台帐,并有领、用、退人员的签章。库房的各种存量(炸药壁槽、雷管壁槽、待发间)必须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第六条、爆炸材料库存放雷管发出前必须进行搓码编号及全电阻检查,退库雷管再次发放前还必须做全电阻检查,做到分阻、编号使用。爆炸材料库导通间、编号间、待发间应建立各类定员、定量标准,库内运送爆炸材料应使用小推车和安全箱。严禁发放不合格的爆炸材料。

    第七条、爆炸材料库内各存放爆炸材料的壁槽,雷管导通间、编号间、待发间必须采取导除静电措施。

    第八条、爆炸材料库对雷鸣科化公司供应的爆炸材料生产日期、批号、机号应做详细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与生产厂家和主管部门联系。

    第九条、爆炸材料库回收的报废爆破材料(变质的、过期失效的、拒爆的等)炸药存量不超过100公斤,雷管存量不超过500发,应建立报废台帐,对造成报废的原因做详细记录备查。报废雷管统一销毁,销毁前由使用单位保卫部门清点数量装箱,并贴上封条,由爆炸材专用车运往火工厂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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