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

二十余条新规提高煤矿准入门槛

时间:2013-12-18 点击:
    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但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多项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举措。目前全国仍有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矿7501处,产能仅4.42亿吨,数量占煤矿总数的57%,产能仅占12%;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事故总量的2/3左右,百万吨死亡率是大中型煤矿的4倍,是全国煤矿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
    据介绍,2005年以来,全国累计取缔非法煤矿5.4万处次,关闭各类小煤矿1.6万余处。不过,部分煤矿仍然没有查明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更不到位。多年来小煤矿滥采乱挖遗留大量的采空区,且缺少技术资料。老窑、采空区的积水、瓦斯积聚等问题,给生产煤矿留下了严重安全隐患。
让人忧心的是,全国尚有7700余处煤矿没有建立救援队伍,大部分没有储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一旦发生灾变,难以及时高效处置,极易造成事故扩大。
    与以往的煤矿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相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出了20余条新的规定,着力提高煤矿准入门槛,真正减少危险源数量。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规定,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煤矿开采专业性强,尤其是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矿,必须具有相应的灾害防治能力;原来的非煤矿企业或缺乏煤矿相关技术力量、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要开办煤矿,必须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煤矿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