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即消防防尘供水管道系统主要由储水池、管道系统及各类阀门组成。
1) 储水池: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设计规范的要求,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建立地面储水池、井下储水池或同时采用地面和井下两储水池。储水池的最小容积应能经常保持2oom2的储水量,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井下防尘用水的调节储存量,应按最大小时用水总水量的2h计算。一且发生火灾,专用井下供水施救储水池的出水管能够自动地由平时出水状态切换成消防时的出水状态。如果井下储水池与地面其他水池合建时,除要消除负压影响外,还应保证上述要求的实施。
2)用水量:
井下消防用水量包括消火栓用水量、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用水量、水喷雾隔火装置用水量以及其他消防设施用水量。
用水量计算及有关参数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a.井下消火栓用水量为5-10升/s,其消火栓用水量大小应根据矿井生产能力与井下火灾危险程度确定。每个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为2.5升/s,消火栓出口压力应为0,35-0·5MPa,火灾延续时间应为6h。
b.自动喷水灭火装置设计参数应按下列各值选取:喷水强度为8升 /(min.m2),保护巷道长度为14-18m,喷头出口压力为0.1-0.2MPa,火灾延续时间为2h。
c.水喷雾隔火装置设计用水量,应按布置喷头数量累加计算,喷头出口压力为0·2MPa,工作时间为6h。
d 防尘设施用水量、所需水压、日工作小时按表1提供的参数选取。
3) 供水管道。
在设计井下供水施救管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a.计算秒流量时,只计算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内的各种设施的用水量;
b.应保证最边远的不利点的用水量要求与相应的水压,并适当留有余量;
c.管壁厚度、各类支架强度应通过计算确定,管件、阀门、消火栓等应与所在管道压力相一致;
d.采用静压供水时,对局部压力过高的管段、宜采用降压水箱、减压阀等方式进行减压;
e.各种设施进口处压力超过该设施工作压力时,宜采用减压阀、节流管、减压孔板等方式进行减压;
f.管道接口应采用牢固耐用,便于拆装的接口管件。
4) 水质。
井下供水施救用水水质应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要求:
a.悬浮物含量<30mg/L;
b.悬浮物粒径<0.3mm;
c.PH值6.5-8·5;
e.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f.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